問:政府採購法如何防止政府採購弊端?
答:國內政府採購的弊端時有所聞,為防止弊端的發生,該法採用下述手段:
一、限制規格、規範的訂定
二、限制對廠商資格的訂定
三、具體規範請託關說及利益迴避的要求
四、界定圍標、綁標及規定其罰則
五、規定各級政府另設採購稽核小組
六、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82.83,永然文化出版。
問:參與政府採購招標廠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發還押標金?
答:所謂⌈押標金⌋,是投標廠商所繳納,用以擔保廠商於得標後與機關簽訂合約之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的廠商,廢標時亦同。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有不予發還的規定者外,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廠商:
一、未得標的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的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90.91,永然文化出版。
問:政府機關要求承包商承作的工程應給付追加款而不給付,承包商該怎麼辦?
答:承包商遇有定作人依約應給付承攬報酬延未給付時,可向定作人追究遲延的法律責任,其可依情形採取以下步驟:
一、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或委請公證人發出⌈認證函⌋,向定作人催告給付
二、仍未獲置理時,可進而採取下述步驟:
1.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定作人發出⌈支付命令⌋
2.如有仲裁協議,應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如無仲裁協議,且支付命令遭定作人於⌈法定期限⌋內異議時,按起訴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由法官裁判。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154.155,永然文化出版。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方式>
當政府採購簽約後,機關與廠商地位立於平等。
於履約階段產生爭議時,處理方法為:(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1、向申訴會申請調解
2、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3、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
調解較訴訟及仲裁相比下,更為經濟、迅速且溫和而不傷和氣之排難解紛管道。
申訴會之調解,本質為尊重當事人意願、雙方合意始為成立,與訴訟或仲裁係由第三人作出裁判或判斷不同。
政府採購法規定當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絶,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申訴會之調解建議需經雙方同意後,調解才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是調解建議只要廠商或機關任一方不同意時,則必須由其他(仲裁、訴訟)制度解決。
〈仲裁〉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當事人選擇並授權非司法機構或個人(仲裁人)對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
相比於訴訟,其往往具有更強的中立性、靈活性和高效性。
仲裁分為⌈合意仲裁⌋與⌈強制仲裁⌋。
合意仲裁:採取仲裁與否,以當事人之間有仲裁約定為前提。
強制仲裁:依法律規定,不問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約定,雙方之間本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一律依仲裁方式解決。
〈調解、仲裁、訴訟三者之差異〉
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
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案件審理在法院進行,由法官審理。
另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決定權;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有自主權。
仲裁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一審終結,仲裁判斷是最終的決定,不能上訴。
*節錄: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電子報
<預防履約爭議之作為>
本文相關名詞定義: 甲方=採購案主辦機關 乙方=採購案承攬廠商
♠把握時機即時反應
1、對於契約文件(註1)與主辦機關認知不同時:應檢視契約之適用優先順序,並與機關協調外,若無法達成共識,應立即以書面表達立場。另可發函工程會釋疑。
※溫馨提醒:執行前應詳加研讀契約文件規定。
註1: 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履約期間進度遭受阻礙:
(1)、甲方要求配合辦理事項,如因時效性只以電話或口頭告知時應要請甲方先以傳真函方式
通知再補發通知函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每日詳實記錄於施工日報表中並現場拍照存證,
如因此影響進度,應立即發函召開施工協調會並列入會議紀錄中載明,勿因機關勸說暫
勿反應,而損及自身權益。
(2)、背離契約規定之驗收標準及方法時:若超出契約規定之驗收標準及方法,而契約未明確
規定,可徵詢工程會或相關同業工會之意見,並表明額外產生之非契約規定檢驗費用應
由機關負擔。
(3)、損及權利時:應立即發函反應。
(4)、估驗或結算付款遭耽誤時:應適時以書面反應機關應依合約及採購法等儘速付款,並表
達未來可能一併請求利息。
(5)、當結算付款額度甲乙雙方主張相左時:如追加款、物調款等款項兩造主張不同時,應以
書面反應,以保留未來之請求權。
3、證據保存
(1)、兩造往來公文:依案件,按日期區分為機關來文及廠商發文分別保存,並建立電子檔。
(2)、保存相關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連同公文及附件一併完整保存以利查詢,若未獲會議紀
錄或紀錄與事實不符,應立即以書面反應,要求務必修正補發。
(3)、審查意見、驗收紀錄:若有疑問應立即以書面反應。
(4)、電話通聯紀錄:記錄通聯時間、級職、姓名、內容等。
(5)、專業單位諮詢文件:請工程會釋疑文件、同業公會之商源提供往來公文、第三方之鑑定
報告或解釋等。
問:A機關將一項工程交由B公司承包,既已簽發開工通知並起算日期,卻因A機關(業主)之原因,導致工期展延,B公司若因此受有損害,能否像A機關求償?
答:«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情事變更原則含有公平分配風險與補充不可預見損失的概念,其係在分配因情事變更的風險所產生的不利益,經由法院或仲裁庭公平分配風險。故在工期大幅展延且使承包商支出鉅額成本的情形,若其已非有經驗的承包商所得預見,自可援用情事變更原則,藉以公平合理分配風險。(註)
所以,前述案例如符合前開要件時,即可向業主索賠。
註:參見李家慶撰:論工期展延之索賠-兼論棄權條款之效力,載李家慶主編:工程爭議處理,頁49,民國92年3月一版,台灣營建研究院編印發行。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108.109,永然文化出版。
建築管理篇
內政部106.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105308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10月23日府建管字第1060198314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及內政部72年11月25日台內營字第192336號函略以:「...二、按建築工程未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但其逾期之原因,顯非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者,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將其停工日數不併入同法條第一項建築期限之內計算」,業已釋明建築期間逾期如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處理方式,惟未有逾期後不得申請之限制。至本案是否符合上開函釋及貴府自治條例規定,案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辦理。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管理篇
內政部106.9.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97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9月6日農水保字第1060230643號函辦理,並復貴處106年6月30日墾環字第1061002281號函。
二、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下稱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本要點第2點已有明文。有關申請雜項執照之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自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因使用強度較低,其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法得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未涉及建築行為者,得不計入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
(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且涉及建築行為者,則農業設施本身所占之農業用地,應計入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其餘面積得免予計入。
(三)農舍及農業設施先後或同時申請者,其基地面積之計算依上述原則合併檢討。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管理篇
內政部106.9.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30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6年7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262800號函,兼復楊文昌建築師事務所106年6月29日(106)昌字第00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同條第3項規定「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上開第3項旨在闡述挑空得不受同條第1項之限制規定,又防火構造建築物設有挑空,且挑空符合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始得不受同條第1項限制,內政部106年6月9日台內營字第1060806887號函業釋示在案。
三、至上開條文第3項第2款所稱「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係指被挑空連通之各樓層鄰接挑空範圍之樓地板、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在合計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未鄰接該挑空部分形成區劃分隔,該防火設備比照第79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但得不具遮煙性能。
四、另同編第83條規定「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79條之2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是如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之挑空,所跨樓層包含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仍應符合第83條之規定。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篇
內政部104.7.13台內營字第1040810730號函
一、按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業明定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倘於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由各級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評估、分析施作共同管道之可行性,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意旨,不論公辦市地重劃或自辦市地重劃均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相關費用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規定辦理。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篇
內政部100.7.28內授營工程字第1000806567號函
本案請依本部74年9月10日台內營字第328461號函規定辦理:「按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其數額依公告時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核計。如因地政機關辦理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使面積有所增減時,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不予補徵或退還;未到期者得依義務人之申請復查,按新面積課徵。」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計畫篇
內政部100.4.11台內營字第1000802474號函
都市設計係都市計畫之一環,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載明開發案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等規定時,該都市設計審議決定即具有開發許可之性質,為縮短審議流程,其審議程序得與環境影響評估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2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00014766號函示「為避免產生環境影響評估及開發行為許可效力之爭議,於開發行為許可前,應請查明該申請開發案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是,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辦理」,應予配合。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採購篇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60247272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一),關於機關於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程序予以錄音錄影乙節,尚無不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及本會95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235650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說明二、(二),說明如下:
(一)關於廠商要求機關提供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之錄音或錄影乙節,請查察採購法第34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
(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評選作業及廠商簡報,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則有資訊公開之規定。
(三)相關錄音錄影屬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恐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
四、來函說明二、(三),說明如下:
(一)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依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廠商亦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三)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四)就廠商該等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恐另涉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
五、來函說明二、(四),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先行註明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乙節,尚屬可行。至於廠商人員隨身設備之處理,涉及機關公務場所行政作業,尚非採購法解釋範圍。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採購篇
工程會106.2.14工程管字第10600041280號
一、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本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已載明:「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另本會所訂「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5點已載明:「…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未積極改善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
二、機關處理旨揭情形,擬依契約採取「得暫停給付(核發)估驗計價款」時,為免廠商因資金周轉更為困難,進而加劇進度落後或停工、倒閉,請一併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廠商履約能力、意願及配合趕工情形、工程里程碑達成狀況、其他因應措施及契約約定等,就「得」暫停給付之裁量權,審慎酌情妥處,不以部分或全部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為必要處置方式。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管理篇
內政部106.5.5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106300號函及曹昌歲建築師事務所106年4月7日曹北建字第1060407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旨在確保垂直區劃之防火性能,又同條第3項並明定「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是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之室內牆面與天花板,需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始得不受第79條之2第1項防火區劃之限制,應與同編第88條消防安全設備與耐燃材料之替換不同;即該部分室內牆面與天花板裝修材料非屬耐燃一級材料,挑空部分應依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區劃。
三、至上開第79條之2第1項僅限制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及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遮煙性能,如非以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或管道間之維修門為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挑空部分之構件者,免具遮煙性能。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