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參與政府採購招標廠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發還押標金?
答:所謂⌈押標金⌋,是投標廠商所繳納,用以擔保廠商於得標後與機關簽訂合約之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的廠商,廢標時亦同。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有不予發還的規定者外,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廠商:
一、未得標的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的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90.91,永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