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機關要求承包商承作的工程應給付追加款而不給付,承包商該怎麼辦?
答:承包商遇有定作人依約應給付承攬報酬延未給付時,可向定作人追究遲延的法律責任,其可依情形採取以下步驟:
一、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或委請公證人發出⌈認證函⌋,向定作人催告給付
二、仍未獲置理時,可進而採取下述步驟:
1.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定作人發出⌈支付命令⌋
2.如有仲裁協議,應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如無仲裁協議,且支付命令遭定作人於⌈法定期限⌋內異議時,按起訴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由法官裁判。
出處來源:李永然著: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頁154.155,永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