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篇
內政部100.7.28內授營工程字第1000806567號函本案請依本部74年9月10日台內營字第328461號函規定辦理:「按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其數額依公告時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核計。如因地政機關辦理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使面積有所增減時,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不予補徵或退還;未到期者得依義務人之申請復查,按新面積課徵。」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