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都市設計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所規範「開發行為許可」之程序認定疑義乙案 - 888營建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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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篇

 

內政部100.4.11台內營字第1000802474號函
都市設計係都市計畫之一環,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載明開發案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等規定時,該都市設計審議決定即具有開發許可之性質,為縮短審議流程,其審議程序得與環境影響評估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2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00014766號函示「為避免產生環境影響評估及開發行為許可效力之爭議,於開發行為許可前,應請查明該申請開發案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是,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辦理」,應予配合。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