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廠商能否自行錄音錄影之執行疑義。 - 888營建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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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篇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60247272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一),關於機關於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程序予以錄音錄影乙節,尚無不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及本會95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235650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說明二、(二),說明如下: 
(一)關於廠商要求機關提供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之錄音或錄影乙節,請查察採購法第34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 
(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評選作業及廠商簡報,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則有資訊公開之規定。 
(三)相關錄音錄影屬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恐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 

四、來函說明二、(三),說明如下: 
(一)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二)上開採購程序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依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廠商亦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三)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四)就廠商該等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恐另涉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若有疑義請洽各該主管機關。 

五、來函說明二、(四),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先行註明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乙節,尚屬可行。至於廠商人員隨身設備之處理,涉及機關公務場所行政作業,尚非採購法解釋範圍。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