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訂約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其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之處理。 - 888營建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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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篇

 

工程會106.2.14工程管字第10600041280號

一、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有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本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已載明:「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另本會所訂「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5點已載明:「…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未積極改善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 

二、機關處理旨揭情形,擬依契約採取「得暫停給付(核發)估驗計價款」時,為免廠商因資金周轉更為困難,進而加劇進度落後或停工、倒閉,請一併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廠商履約能力、意願及配合趕工情形、工程里程碑達成狀況、其他因應措施及契約約定等,就「得」暫停給付之裁量權,審慎酌情妥處,不以部分或全部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為必要處置方式。

 

出處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