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危險建築認定辦法重點
都更危險建築認定辦法重點< 圖/自由時報 >

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內政部昨(4日)於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三分之一,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此舉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一.三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耐震未達現行規範1/3 整合重建

內政部表示,這次新訂的「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是依據今年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此外,內政部表示,為減少人為主觀判定影響評估結果,這次訂定的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經參酌各界意見,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三五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三五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三分之一,當發生六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 獎勵更新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之後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輔導危險建築改善與重建,以全面改善都市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及國民生活品質。

 

 

全文引用自: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82704
作者:2021-11-0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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