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稱「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僅供參考,監察院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內政部稱「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僅供參考,監察院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委郭文東今天說,「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的法令,內政部卻稱該規範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僅供參考,監察院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郭文東透過新聞稿表示,建築物耐震特別監督制度,是源自「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的內容,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郭文東指出,但附錄A中卻加註「本附錄係原第7章草案內容,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1次會議決議刪除涉及建築物法定行為人部分,附錄之原第7章草案內容係原始之擬定資料,僅供參考。」

郭文東說,「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的法令,也是行政程序法所稱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內政部是「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主管機關,卻稱該規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僅供參考。

郭文東表示,這導致取得「耐震標章」所需的特別監督工作,是否應依附錄A實施「結構施工特別監督」,以及「特別監督人」資格與責任等疑義,內政部應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耐震標章」雖是由民間認證機構核發,屬自願性、鼓勵性制度,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都規定取得耐震標章者,可給予基準容積10%獎勵容積,可知「耐震標章」核發與政府容積獎勵授益處分直接相關。

調查報告說,內政部卻以耐震特別監督並非建築法規範下的制度為由,未就附錄A「特別監督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規定中,明確解釋「有資格」、「結構專業技師」,如何落實容積獎勵目的,令人質疑。

另外,郭文東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技師法的主管機關,理應建立專業技師制度,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

郭文東說,工程會對「耐震特別監督工作」究竟是不是「技師業務」,前後做出相反的函釋,讓業界無所適從,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通過郭文東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郭文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監察委員郭文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全文引用自: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149363
作者:2024-08-08  中央社/ 台北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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