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管制開工條件 減少重大公共工程履約爭議

 

許主委表示,重大公共工程可否如期如度完工,攸關民眾福祉與政府施政效能。

以往常有機關在用地、建照未取得或用地變更未完成等情形下就辦理招標,導致工程開工後不久即停工,造成政府施政與廠商權益雙輸,更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及社會觀感。

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工程會研擬「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草案)」,希望各工程主辦機關在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先行盤點機關應辦事項完成情形,減少發生工程履約爭議及開工後停工、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帶動產業發展並活絡經濟。

許主委指出,分析近5年國內公共工程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原因,因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者約占70%。

其中用地取得、地上物處理、政策改變或預算不足、受其他標案影響、各項許可取得、管線箱涵處理等6種態樣應可於事前預防。

為建立管制措施,由源頭減少重大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發生,工程會已研擬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及開工管制條件檢核表,規定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前檢核、開標前覆核」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如果有尚未完成事項,須整體評估影響情形並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或先予保留決標;廠商也應在開工前盤點各種應辦事項及預估完成日期,並於開工後確實執行,確保工程順利開展。

另為循序漸進推動此新措施,經103年10月14日第1次會議決議,以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作為管制門檻,並將與時俱進檢討修正。

工程會表示,近5年來每年平均約有100億元經費因停工或終解約而無法投入國家公共建設,降低停工及終解約發生機率,將可有效運用政府預算並活絡經濟,工程會未來會持續與各機關共同努力,解決相關困難問題,讓公共設施及早完成,全民共享完工效益。

 

 

作者: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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