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亦東/臺灣營建研究院院長、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教授


《勞動基準法》於去年底完成修正並陸續實施,雖然勞方未必領情,但已相當程度地提升勞工勞動條件。林全院長說:「漲價是必然結果。」也反映出《勞基法》修正將增加企業經營的成本壓力。即使政府嚴禁聯合漲價,各行各業均已陸續傳出調漲與各種因應的方案:運輸業減班,服務業提前打烊,醫療業減少診次。整體來說,各行業調整方案不外乎調漲價格、減班公休、隱性的服務縮水三種方式。

在大家關心產業因應《勞基法》修正提出的方案之際,營建產業卻鮮少被提及。然而,無論是設計監造端的建築師、技師與工程顧問,或是施工端的營造廠商,《勞基法》修正對營建產業的衝擊巨大且將如骨牌般傳遞到每年金額數以千億的公共工程及民間建案,實在需要政府與民眾的關心了解。《勞基法》修正對於營建產業造成的經營壓力有許多面向。首先,營建產業常須配合工程現場及用路人/業主需求,在假日輪班趕工或進行夜間施工。《勞基法》修正後,例假日出勤幾不可能,休息日加班費大幅提高且連動增加勞健保費、退休金等。其次,過往特別休假可透過勞資協商排定,未來以勞工指定為原則。如此當重大公共工程遭遇時程壓力或施作連續不可中斷工項時(例如灌漿、連續壁、潛盾等)將無法調度合格人力或者需要進用加倍人力替代,然而目前營造現場已面臨缺工問題,進用替代人力非常困難。第三,現有工程期程恐受例假日與尚未實施之輪班休息時間等規定的影響而延宕。第四,上游材料業者例假日停止供料將拉長工期,增加的人事成本也將轉嫁至以總價承包的營造業者。第五,營造工程常由分包商承接又多為戶外施工,受限於施作順序以及氣候影響,不同技術工班的例假日與特休日將難以搭配安排。

綜合上述,營建產業實已陷於兩面夾殺的困境。一方面,在建工程契約既已簽訂,營建產業不願也不能像其他行業減少工項或降低品質,可是吸收成本將吞噬利潤甚至造成虧損,展延工期又將受《政府採購法》處罰,輕者賠償,重者停權。另一方面,雖然契約訂有「因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得予調整契約價金」的條款,工程主辦機關卻常囿於涉嫌圖利的壓力而不敢同意增加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的要求,即使同意,廠商需就個案分別向不同機關提出要求,實在疲於奔命,以何憑據爭取調整也尚無定論。

近年來營建產業的產值佔GDP的比重相較美日韓及歐盟均偏低。蔡總統在年初才振臂高呼全面擴大基礎建設投資、發展社會住宅、推動綠能等振興經濟施政目標,然而《勞基法》修正增加的營建成本恐將抵銷振興經濟措施的投資效能,而重大建設的期程延宕也會導致民怨且減弱國家競爭力。過去公共工程採購爭議即以計價與逾期為大宗,未來因《勞基法》修正而帶來的契約爭議恐層出不窮,影響工程推動。我們提出呼籲:政府應積極協助營建產業因應,對於在建工程,應研擬一體適用的認定標準,鼓勵工程主管機關就契約價金與履約期限與承攬廠商進行協商;對於規劃中的工程,亦應調整相關費率,並在編列預算與訂定期程時將《勞基法》修正的影響納入考量。如此方能於勞動條件改善與國家建設推展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