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營造業法」,規範工地主任不得監管2處以上工地,否則最重可處停業1年,停業處分滿3年就廢止執業證。(自由時報 資料照)

營造業法修正明定: 工地主任 監管2處以上將受罰

營造業界常見 工地主任 因營造廠節省成本,被迫同時監管多處工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營造業法」,規範工地主任不得監管2處以上工地,否則最重可處停業1年,停業處分滿3年就廢止執業證。

2015年曾有工地主任聯合向朝野立委陳情,盼修改營造業法,禁止營造廠為節省成本讓工地主任監管多處工地,也延伸討論到工地主任在不知情下被掛名、要求扛責等問題。

2016年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等人再次提案修法,段宜康主張,台南維冠大樓因強震倒塌後,檢方查察發現其興建過程曾數度更換工地主任,凸顯工地主任未能確實、專責督導施工過程;李彥秀認為,工地主任必須人在現場,才能確實掌握工地狀況,並及時通報緊急狀況。

這次修法針對相關規範、罰則修正「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三讀條文明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必須設置專任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自開工日至竣工日止,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驗收期間則不在此限。

罰則方面,營造業工地主任若違規被警告處分3次者,將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處分滿3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廢證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全文引用自: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08638
作者:2019-05-31 自由時報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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